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竹簡-631-20241223-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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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曾渙釗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曾國成 曾華暄 曾辰晞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雷歆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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