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3-竹簡-663-20250214-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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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6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 告 林昇羽即毛起來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昇羽即毛起來喫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196元,及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林昇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72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分別以「毛起來喫企業 社」、「林昇羽」之名義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前者自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4日止;後者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6年11月25日止,分60期,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295%),並隨前開利率調整而調整。每月繳付一次,前者自111年12月24日起、後者自111年12月25日開始繳付。倘未按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僅繳納至113年6月13日,分別積欠本金194,196元、175,72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