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竹調-107-20241029-1
字號
竹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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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郭杰盈 代 理 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未載明全部相對人姓名、住居所,是否即為聲請人欲起訴之對象,尚有未明,自有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必要。 二、按相對人人數提出完整聲請調解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