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竹調-170-20241218-1
字號
竹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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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調字第170號 原 告 范揚琴 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 被 告 林美珠即范光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美珠為被告范光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光兆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12日死亡,有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見調字卷第171頁)。茲林美珠為被告范光兆之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誤用追加、撤回程序(見調字卷第181頁),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美珠為范光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