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周轉金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V-113-簡上-135-202411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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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李若璠 被上訴 人 葉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周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2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459號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關於上訴程式之規定「(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第2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查,本件僅據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稱 :「上訴人不服原審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現已據其補繳上訴費新 臺幣3,150元,有綠聯收據乙紙存於本院卷第6頁,惟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於程式上所有欠缺,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故應限期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