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3-簡上-59-202501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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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左家榮 被 上訴人 戴任詔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 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簡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所有人,被上訴人為同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所有人。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自民國110年9月起陸續出現大面積滲漏水現象,經水電專業人員認係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地坪漏水所致,被上訴人應負修繕之責,或容忍伊僱工進入修繕,並負擔費用。又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因滲漏水損壞,修繕費用經估價為新臺幣(下同)30,400元,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原審聲明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將系爭2樓房屋如112年3月7日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四第8至11頁之漏水情形,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如被上訴人不予修繕,被上訴人應容忍並不妨礙伊偕同修繕人員進入系爭2樓房屋內進行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由被上訴人負擔修繕費用及必要費用。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滲漏水與伊 無關;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未有滲漏水至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2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四第8至11頁所示之浴室漏水情形,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經查,系爭1樓房屋為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房屋為被上訴人 所有,系爭1樓房屋與系爭2樓房屋為同棟上下樓層等情,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81至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原審囑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該會製有系爭鑑定 報告,鑑定結論略以:「(C.)1樓主臥浴室天花板,無滲水跡象。2樓主臥浴室經滿水及牆面灑水測試,主臥浴室地板及牆面防水層皆有破損,但無滲入1樓主臥浴室天花板」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可參(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上開鑑定結果係賦予兩造到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其鑑定程序之進行應屬公平,而無偏頗一造之處,再由鑑定人憑其專業智識、經驗,以儀器檢測輔以現場觀察所出具之意見,並附有照片佐證,且該鑑定內容大致上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自堪信採為本件審認基礎。因此,鑑定結論既已明確說明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無滲水」跡象,以及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經滿水及牆面灑水測試「無滲入」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自難認上訴人主張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滲漏水係因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地坪漏水所致云云為可採。  ㈡至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論固另記載略以:「現場與檢測人員 討論,判斷1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出現大面積水珠,可能原因為天氣變化大時,連續幾天的低溫,將房屋結構體、牆體、地板降溫至20℃以下,若接下來的天氣溫度突然升高,容易導致室內出現反潮現象。其原因可能為天氣變化大時,所導致室內出現反潮現象」等語(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4至5頁),及上訴人主張:110年6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間根本不存在「連續幾天低溫」之氣候條件云云,復提出新竹市東區之氣象資料月報表為證(二審卷第67至75頁)。惟無論反潮現象是否確為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水珠之成因,皆無從認定與系爭2樓房屋有何因果關係,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㈢上訴人另主張:拉長測試時間或增加測試水量,就有可能出 現滴水的情況;試水4小時時間嚴重不足,應試水72小時或48小時以上云云。然觀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112年12月27日(111)桃市鑑師字第073-9號函及所附附件略以:「而2樓主臥滿水測試時防水層破損,卻無滲入1樓天花板,是否還有其他原因造成1樓主臥天花板滲水,則需另選時間進行檢測」等語(原審卷二第73至75頁),可見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防水層雖有破損,但經測試「無滲入」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至「其他原因」為何,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無涉。另上訴人主張應試水72小時或48小時云云,依上訴人提出之「臺北市教育局屋頂防水翻修工程各工法參考圖例及設計與審查重點」、「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建築物結構體防水工項施工參考注意事項」(二審卷第77至111頁)所載,乃防水層「完成」後之測試,與本件防水層「破損」之情況不同,無從比附援引;況據桃園市建築師公會113年10月15日(111)桃市鑑師鑑字第073-11號函檢附檢測時間軸並說明略以:「1.說明依上述12月30日早上09:50開始檢測至12月30日下午14:27,期間共計約4時37分左右。2.經12月30日現場會勘雙方皆已同意此次檢測結果」等語,有該函在卷可考(二審卷第233至235頁),足見上訴人於現場會勘時係同意該次檢測結果。另系爭鑑定報告之上開鑑定結論可採,已如前述。準此,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無可採。  ㈣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滲漏水係 因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地坪漏水所致云云,無可採憑,其請求被上訴人為修繕,或容忍僱工進入修繕並負擔費用,及賠償系爭1樓房屋之主臥浴室天花板損壞之修繕費用,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2樓房屋如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四第8至11頁之漏水情形,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如被上訴人不予修繕,被上訴人應容忍並不妨礙上訴人偕同修繕人員進入系爭2樓房屋內進行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由被上訴人負擔修繕費用及必要費用;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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