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塔位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V-113-簡上-79-20241101-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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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楊松霖 被上訴 人 張織麟 訴訟代理人 劉少偉 被上訴 人 徐淑米 張權人 張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王和惠」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和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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