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CDV-113-簡抗-9-20250304-2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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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聞振容 相 對 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之裁 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民國113年8月31日本院新竹簡易庭 113年度竹簡字第444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8月 2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444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