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CDV-113-聲-128-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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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玉奇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義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與鍾瑞爐等人即相對人 祭祀公業義渡之派下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5號事件),因本院倫股曾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事件,裁定選任蘇柏瑞律師為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爰聲請參酌上開裁定,裁定選任蘇柏瑞律師,為本件上開本案訴訟被告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按應係指聲請人欲將上開本案訴訟之被告,由鍾瑞爐等人變更為祭祀公業義渡,故乃為上開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及蘇柏瑞律師之登錄資料影本。 二、惟查,因聲請人已於113年9月30日,具狀撤回本院113年度 補字第255號事件該訴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狀,附於該事件卷宗內可參,已據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聲請人既已撤回該訴訟事件,該訴訟事件之繫屬即已消滅,即無再為被告即祭祀公業義渡,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無必要及無理由,爰予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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