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CDV-113-聲-143-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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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鄧崇智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就本院民事 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3598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為免後續移送民事庭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期間,聲請人之財產持續遭強制執行,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113年度司執字第3598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惟查,經審查本件之情形,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 聲請人得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執行,於法尚屬無據,應予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