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聲請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V-113-聲-145-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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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俞孟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事件(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9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撤回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已繳交定 暫時狀態處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剩餘金額等語。 二、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5項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之明文,是聲請人聲請退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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