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聲-146-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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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蔡采薇律師 關係人即原 殷武義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名稱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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