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V-113-聲-155-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哲宏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 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曾當庭指出相對人黃哲宏提出之析產合約書有增減之情形,筆跡、印章亦不同,並經法官當庭勘驗,且此段錄音、錄影內容為相對人黃哲宏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之重要證據,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又本院開庭並無錄影,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