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聲-160-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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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陳欐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東凱悅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 議不成立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於 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確認決議 不成立事件之當事人,因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開庭時對聲請人出言誹謗,有涉犯妨害名譽罪嫌,為確認開庭當時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113年7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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