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CDV-113-聲-161-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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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唐芝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金鳳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 13年2月29日、113年3月26日、113年6月11日、113年7月23日準 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校對更正,爰聲請法院准予交付如主文第 一項期日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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