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聲-89-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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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理樂律師 相 對 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寧 曾孟博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 「曾孟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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