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聲-89-202502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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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理樂律師 相 對 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寧 曾孟博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 「曾孟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