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補-1016-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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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郭彥廷 郭金木 郭璨逸 郭璨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為:㈠相對人應將越界占用新竹市 崙子段2086-89、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各30平方公尺,合計占用面積120平方公尺之樹木砍伐乾淨。㈡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00,000元。而新竹市崙子段2086-89、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聲請調解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4,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前揭聲明第1項之標的價額為6,552,000元(計算式:54,600*120=6,552,000);第2項之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是本件標的價額為6,652,000元(計算式:6,552,000+100,000=6,652,000),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