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補-1025-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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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張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00巷0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聲請人,並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24,000元。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25,200元,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併計自113年4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6日(本院收狀戳章,本院卷第9頁)止,按每月24,000元計算之價額105,600元(計算式:24,000*(4+12/30)=105,6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800元(計算式:225,200+105,600=330,800),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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