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CDV-113-補-1046-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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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施美玲 鄭絜心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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