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補-1053-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林鋙垶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鄧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7,4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8,37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鄉○○ 路○段000巷0弄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原告,併請求給付租金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400元【計算式:183,100+185,000元(系爭房屋113年課稅現值)+318,300元(欠繳租金)+自113年7月30日起至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81,000元,此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8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81,000元1月=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