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V-113-補-1058-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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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丁一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士鴻 被 告 洪翊甄即洪嬿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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