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補-1061-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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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張以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其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計算式:10,900-500=10,400),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費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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