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補-1062-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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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04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求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537元,及其中225,656元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利息應分別自上開起息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併算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2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2,537元 1 利息 225,656元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15% 741.88元 小計 741.88元 合計 233,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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