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CDV-113-補-1063-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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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陳昀佑 被 告 彭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 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