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CDV-113-補-106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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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黎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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