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補-1074-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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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沈子豪 盧政賢 被 告 杜氏添即鑫旺檳榔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400元【含系爭房屋 現值732,4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2 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2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2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