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V-113-補-1083-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邱秋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分割共有土地之公告現值再依 應繼分換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