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CDV-113-補-1090-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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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鍾蕎安 被 告 卓宸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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