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V-113-補-1092-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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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方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瑞光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23元(本 金103,620元加計起訴前利息19,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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