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CDV-113-補-109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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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蔡炳輝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被 告 賴嫦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嫦瑜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壹萬零 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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