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CDV-113-補-1116-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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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林祺生 被 告 彭兆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5,427元 ,應徵裁判費10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0,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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