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19

案號

SCDV-113-補-1117-202410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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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陳衫衣即陳茜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陳衫衣即陳茜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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