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V-113-補-1129-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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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欽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 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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