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CDV-113-補-1130-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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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何寬益 被 告 何信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註:請以主張被告應容忍原告 在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施作道路基礎工程之面積乘以民 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600元為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