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V-113-補-113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緊急救援推廣協會 法定代理人 倪娟娟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張美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