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補-1135-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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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吳佳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宛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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