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補-1139-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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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王彩鳳 相 對 人 李金龍 黎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而聲請人 未據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 元,應徵調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