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補-1145-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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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黃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 應先經調解,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67,500元,應徵調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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