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補-1148-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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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鄭曄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上列原告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尚未列計原告金錢請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45 4,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坐落○○鄉○○段00地號土地之個人最新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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