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補-1149-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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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陳彩鳳 被 告 張睿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珈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