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補-1150-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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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何柏軍 相 對 人 成田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調 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