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3-補-1151-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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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余泰君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韓仁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韓仁德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 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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