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V-113-補-1157-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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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 被 告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萬8,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