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補-1159-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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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謝松燕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温源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