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補-116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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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潘穎芝 被 告 徐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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