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補-1165-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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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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