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補-1167-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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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潘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24元(含本金156,310元及如附表 所示已發生利息3,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利息 001 10,297 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9月11日(起訴前1日)止 9.99% 183 002 141,931 11.99% 3,031 合計 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