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補-1169-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周楊銘 被 告 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 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8,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復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建物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查報系爭建物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後由本院另通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