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補-1169-2024122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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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周楊銘 被 告 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308元(含系爭土地 現值5,518,308元及系爭房屋現值2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727元,扣除前繳系爭土地部分之裁判費55,648元後,尚應 補繳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