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補-1174-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石銘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456元(如附 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7萬5,499元) 1 利息 137萬5,499元 113年6月16日 113年8月7日 (53/365) 16% 3萬1,956.8元 小計 3萬1,956.8元 合計 140萬7,456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